(2017)云0323执异第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谢武芯与邵小关、王建平、伏吉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师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师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平,伏吉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323执异第6号案外人:谢武芯,男,1969年6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师宗县人,住师宗县彩云镇足法村委会新村**号。执行申请人:邵小关,女,1968年4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师宗县人,住师宗县漾月街道办事处漾月社区东关路**号。被执行人:王建平,男,1971年6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师宗县人,住师宗县彩云镇石洞村委会老额里村。被执行人:伏吉米,女,1971年8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师宗县人,住师宗县彩云镇石洞村委会老额里村。在本院执行邵小关与王建平、伏吉米(2016)云0323执144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谢武芯于2017年2月18日对本案的执行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谢武芯称:贵院因邵小关诉王建平、伏吉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2015)师民初字第658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受理了邵小关的强制执行申请,并对所有权属于王建平、伏吉米的位于师宗县龙凤庄园15幢2单元302室房屋采取了执行措施,执行案号为(2016)云0323执144号,现申请人对该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理由如下:2014年7月3日开始,异议申请人谢武芯与王建平、伏吉米夫妻二人合伙经营煤炭,2014年8月8日双方终止合伙,并对合伙进行了结算,结算结果为:王建平、伏吉米夫妻二人欠异议申请人谢武芯310600元,后经异议申请人谢武芯多次催要,王建平、伏吉米于2014年11月18日偿还了谢武芯10600元;当日,双方对下欠欠款签订了《还款协议》,约定:王建平、伏吉米欠谢武芯的款项(300000元)转为借款,借款期限为20日(即自2014年11月18日起至2014年12月8日止)。在这段时间内,王建平、伏吉米将他们的唯一的财产转移给邵小关,致使他们丧失了对异议申请人的还款能力,而邵小关明知其购买的房屋价值30余万元,还以极为低廉的价格购买该房屋,双方明显具有恶意串通的可能。因王建平、伏吉米除了师宗县龙凤庄园15幢2单元302室的房屋再没有其他财产,三人的行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谢武芯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邵小关与王建平、伏吉米签订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师宗县人民法院根据一份无效的合同作出(2015)师民初字第6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建平、伏吉米履行一份无效的买卖合同义务,现邵小关又根据(2015)师民初字第65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如师宗县人民法院根据邵小关的申请采取执行措施,将严重侵犯异议申请人谢武芯的合法权益。故异议申请人谢武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向贵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请贵院受理申请后,查清事实,中止对王建平、伏吉米位于师宗县龙凤庄园15幢2单元302室房屋的执行措施,从而维护异议申请人谢武芯的合法权益。本院查明,2014年11月27日,邵小关与王建平、伏吉米签订了《购房协议》,双方约定:王建平、伏吉米将位于师宗县北门冲龙凤庄园15幢2单元302房屋(面积123.83平方米;房产证号为师房权证2010字第000115**号、师房权证2010共字第000274**号、师房权证2010共字第000274**号,所有权人王建平,共有权人伏吉米、王建平)作价170000元出卖给邵小关。2014年11月28日,邵小关一次性支付王建平、伏吉米房屋价款170000元,王建平出具收条并将房屋产权证交给邵小关。2014年11月28日,经邵小关、王建平、伏吉米申请,师宗县公证处做出(2014)云师公证字第237号《公证书》对双方前述的买卖行为进行了公证,并且王建平、伏吉米将该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商品房购销合同、个人住房(商品房)借款合同都交由邵小关进行保管。进行公证后数日,王建平、伏吉米便下落不明。邵小关去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时候,被房屋登记部门告知该涉案房屋已经被师宗县人民法院予以保全。邵小关于2015年5月19日向师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王建平、伏吉米将涉案房屋过户,师宗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4日做出(2015)师民初字第65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王建平、伏吉米将本案涉案房屋过户给邵小关。该判决书现已生效。2014年11月18日,王建平、伏吉米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谢武芯借款300000元,并写有欠条及还款协议,并约定于2014年12月8日一次性付清。后王建平、伏吉米一直未归还该款项,谢武芯于2015年1月20日向师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15年1月21日提起诉讼保全,对上述的涉案房屋进行保全。师宗县人民法院于当日下达(2015)师民初字第179号民事裁定书,对该涉案房屋进行了查封。随后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2015)师民初字第179号判决,判决由王建平、伏吉米清偿所欠谢武芯的欠款300000元。该判决现已生效。2017年9月28日,谢武芯向师宗县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申请,申请师宗县人民法院中止对(2017)云0323执异6号一案的执行。本院认为,执行异议是在执行过程中针对两种情况提出。一是认为执行行为违法提出;二是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有不同意见提出。经查本案中执行行为并无不当,而案外人谢武芯主张因(2015)师民初字第658号民事判决书及其所依据的证据存在问题,需中止本案执行的请求,并不属于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故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谢武芯的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朱天泽审判员 周宗明审判员 马骏淘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翟玉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