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2民初484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江西某某有限公司与桐庐县某某修理店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某某有限公司,桐庐县某某修理店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2民初4847号之二原告:江西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江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某,系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某某,系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桐庐县某某修理店,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经营者:溪某某,男,1960年1月2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某某,系北京京大(杭州)律师事务所。原告江西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桐庐县某某修理店票据纠纷一案,本案系犯罪嫌疑人肖某某的犯罪行为引发,而嫌疑人肖某某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6年8月3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1日被该局逮捕。现因本案涉及的上述刑事案件尚未审结,本案的事实难以查清。为查清本案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陈园人民陪审员 陈英人民陪审员 彭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章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