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3民初14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凡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凡某某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3民初1491号原告:何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被告:凡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凡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何某某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诉讼过程中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293.83元,减半收取646.92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判员 文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芬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