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3民初21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王爱玉与株洲航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玉,株洲航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3民初2134号原告王爱玉,女,197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兴河,株洲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刘文蓉,株洲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株洲航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何向前,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或者申请撤诉等。委托代理人蔡嘉林,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爱玉与被告株洲航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爱玉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株洲航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爱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处分权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爱玉撤回对被告株洲航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陈帆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抄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