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1民初31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关程军与刘佳佳、丁志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程军,刘佳佳,丁志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1民初3165号原告:关程军,男,198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文静,江西畴略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311631738。被告:刘佳佳,女,198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军旺,江西论研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10200610635131。被告:丁志国,男,197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860004001N。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林荫东路***号。负责人:熊东升,该公司法定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兵胜,江西胜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6201510203538。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凤,鹰潭市月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关程军诉被告刘佳佳、丁志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84元,减半收取242元,由原告关程军承担。审 判 长 朱国亮人民陪审员 裴柏平人民陪审员 谭 颖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圣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