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5民再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曹杰与江洪、马勤芬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曹杰,江洪,马勤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再6号原审原告:曹杰。原审被告:江洪。原审被告:马勤芬。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洪(系马勤芬丈夫)。曹杰与江洪、马勤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贾塔民初字第004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7月6日,本院作出(2017)苏0305民监2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曹杰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曹杰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未损害其他人的诉讼利益和实体权益,不存在规避法律或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的情形,应予准许。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5)贾塔民初字第00474号民事调解书;二、准许原审原告曹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400元,由曹杰负担。审判长 周永光审判员 王 利审判员 赵妍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