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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8执14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浩、张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静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浩,张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8执1446号申请执行人:王浩,男,198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张占,男,1988年2月2日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子牙镇常家村三区新村2排5号。本院在执行王浩与张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终结此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爱军审判员 :汪德立审判员 :王绍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 孙 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