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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134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曹均珍与广州市信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均珍,广州市信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13446号原告:曹均珍,女,汉族,1957年3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被告:广州市信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144号24D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889060429。法定代表人:陈高。上列原、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以被告已支付劳务报酬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于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均珍撤回起诉。本案免交受理费。审判员  黄小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