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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209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韩全俊、吴艳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全俊,吴艳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09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韩全俊,男,195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吴艳辉,男,198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迁安市。本院在执行韩全俊与吴艳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并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年××月××日书记员 王富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