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209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韩全俊、吴艳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全俊,吴艳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09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韩全俊,男,195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吴艳辉,男,198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迁安市。本院在执行韩全俊与吴艳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并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年××月××日书记员 王富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