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刑初61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郑某、谷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谷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速裁程序专用) (2017)粤0306刑初6170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郑某。因涉嫌介绍卖淫,于2017年4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被告人谷某。因涉嫌介绍卖淫,于2017年4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公二刑诉【2017】2861号起诉书,指控二被告人犯介绍卖淫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二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被告人郑某的辩护人谭光达律师、被告人谷某的辩护人刘浩律师、邓实辉律师提出从轻辩护(详见书面辩护词)。 查明事实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郑某、谷某系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立业路X酒店KTV部的销售经理。从2017年开始,二被告人手下分别管理了数名失足妇女在该KTV内从事陪酒及性服务。其中,被告人郑某介绍其手下的失足妇女郭某珠、夏某玲、冯某玲、唐某(系未成年人)等人为前来消费的客人提供卖淫服务,并从中非法牟利;被告人谷某介绍其手下的失足妇女孙某某、杨某淑、叶某莲、刘某珍等人为前来消费的客人提供卖淫服务,并从中非法牟利。2017年4月10日和4月24日,民警根据举报线索分别将被告人郑某、谷某抓获归案,并在该KTV内查获上述从事卖淫服务的失足妇女。 本院意见 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其具有认罪的从轻情节。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判 决 一、被告人郑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0日起至2017年12月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谷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2018年10月2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缴获的手机,依法予以没收。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 欣 哲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 瑞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