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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6执8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冷文亮与黄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冷文亮,黄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6执862号申请执行人冷文亮,男,198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希,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黄琨,男,198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XX,宜昌市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申请执行人冷文亮与黄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9日作出(2017)鄂0506民初32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1、被告黄琨于2017年5月31日前偿还原告冷文亮借款本金30000元,冷文亮放弃利息主张。2、若黄琨未按第一项约定时间还款,则承担利息5000元,冷文亮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可以主张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17年6月01日,申请执行人冷文亮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了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同时,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我院调查,被执行人黄琨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9日作出的(2017)鄂0506民初32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顾 红审判员 雷必强审判员 孙 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