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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2民初17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德明与宜昌市方舟航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明,宜昌市方舟航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2民初1746号原告李德明,男,汉族,1963年3月26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委托代理人李艳宇(原告李德明女儿),女、汉族,1988年2月24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被告宜昌市方舟航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沿江大道68-8号020802室。法定代表人郜国彬,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明诉被告宜昌市方舟航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李德明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传江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德明负担。审判员  丁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肖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