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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87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5-25

案件名称

龚威震与胡豪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威震,胡豪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8774号原告:龚威震,男,1992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被告:胡豪强,男,199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龚威震与被告胡豪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经审查,双方在借条中约定发生纠纷由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受理,本院认为应依法移送义乌市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义乌市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厉国智代理审判员  付娟娟人民陪审员  方尚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许媛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