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87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5-25
案件名称
龚威震与胡豪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威震,胡豪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8774号原告:龚威震,男,1992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被告:胡豪强,男,199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龚威震与被告胡豪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经审查,双方在借条中约定发生纠纷由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受理,本院认为应依法移送义乌市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义乌市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厉国智代理审判员 付娟娟人民陪审员 方尚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许媛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