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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民终12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余庆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庆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民终12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余庆元,男,195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步军,江西贤和律师事务所,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涛,江西贤和律师事务所,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五三大道15号。法定代表人:彭小平,该行行长。上诉人余庆元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2016)赣1102民初2360号之二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余庆元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余庆元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余庆元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晖华审判员  姜一珉审判员  夏旭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也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