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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423民初14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维才与陈少龙、李琼芬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维才,陈少龙,李琼芬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423民初1424号原告:王维才,男,1980年8月9日生,汉族,住通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梅(系原告王维才之妻),女,1983年8月13日生,住通海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少龙,男,1969年7月2日生,汉族,住通海县。被告:李琼芬,女,1952年5月7日生,汉族,住通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维才与被告陈少龙、李琼芬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愿和解,被告已经履行付款义务,原告王维才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维才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维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王维才负担。审判员 戴 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华跃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