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刑初11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春润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1刑初110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春润,男,1994年2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万州区。2017年8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渝万州检刑诉[2017]1064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8月7日22时,被告人李春润在重庆市万州区五桥安顺路一餐馆饮酒后,驾驶渝******二轮摩托车搭载龙某,当车行驶至安顺路与上海支路岔路口直行时,与陈军驾驶的正在左转弯的轿车发生碰撞,致使自己受伤、两车受损。民警接警后在万州区三峡中心医院百安分院发现接受治疗的李春润涉嫌酒后驾车,在该院对其抽血备检。经鉴定,李春润送检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7mg/100ml/。经万州区交巡警支队百安坝大队认定,陈军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春润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人李春润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其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春润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春润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邬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梦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