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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2民初44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胜与四川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胜,四川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2民初4421号原告:陈胜,男,汉族,1988年7月22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被告:四川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慈善路14号,组织机构代码77982925-4。法定代表人:罗平,经理。原告陈胜与被告四川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2017年10月12日原告陈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胜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 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雪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