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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24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刘衡发犯受贿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栗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栗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衡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24执151号移送单位麻栗坡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刘衡发,男,汉族,麻栗坡县人。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刘衡发受贿罪一案中,根据已生效的(2017)云26刑终43号刑事裁定书、(2017)云2624刑初116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事项,应向被执行人刘衡发追缴罚金100000.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衡发交纳罚金30000.00元后,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跃坤审判员  李诗文审判员  伙安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学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