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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民初61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刘光与被告桂雪莲、桂尤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光,桂雪莲,桂尤江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6146号原告:刘光,男,198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桂雪莲,男,1991年1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盱眙县。被告:桂尤江,男,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光与被告桂雪莲、桂尤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桂雪莲、桂尤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元,减半收取计98元,由原告刘光负担。审判员  徐传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宗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