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民初61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刘光与被告桂雪莲、桂尤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光,桂雪莲,桂尤江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6146号原告:刘光,男,198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桂雪莲,男,1991年1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盱眙县。被告:桂尤江,男,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光与被告桂雪莲、桂尤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桂雪莲、桂尤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元,减半收取计98元,由原告刘光负担。审判员 徐传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宗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