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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民终10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如林与安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如林,安和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民终10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如林,男,195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项城市人,户籍地:河南省项城市。现住云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饶立民,湖北梦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和平,男,197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户籍地:云梦县。现住云梦县。上诉人刘如林因与被上诉人安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2017)鄂0923民初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根据二审庭审中被上诉人安和平的当庭陈述,一审法院认定的部分事实可能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2017)鄂0923民初336号民事判决;二、将本案发回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如林预交的上诉费2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陈红元审判员  夏建红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 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