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民终10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如林与安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如林,安和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民终10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如林,男,195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项城市人,户籍地:河南省项城市。现住云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饶立民,湖北梦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和平,男,197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户籍地:云梦县。现住云梦县。上诉人刘如林因与被上诉人安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2017)鄂0923民初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根据二审庭审中被上诉人安和平的当庭陈述,一审法院认定的部分事实可能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2017)鄂0923民初336号民事判决;二、将本案发回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如林预交的上诉费2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陈红元审判员 夏建红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 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