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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3执10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候世勤与鄂尔多斯鑫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候世勤,鄂尔多斯市鑫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鄂托克前旗鑫洲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谢巨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3执1033号申请执行人候世勤,男,汉族。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鑫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海荣。被执行人鄂托克前旗鑫洲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巨荣。被执行人谢巨荣,男,汉族,55岁,身份证号:1527241963********。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做出的(2016)内0623民初6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2日提出终结申请,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内0623执103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伊拉图二○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   赵    玉   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