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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执25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于健芳、荣成市崖头玲利水暖器材经销处产品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健芳,荣成市崖头玲利水暖器材经销处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2578号申请执行人于健芳,女,住山东省荣成市。被执行人荣成市崖头玲利水暖器材经销处,荣成市青山西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健芳与被执行人崖头玲利水暖器材经销处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082民初4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崖头玲利水暖给付暖气过水损失费14229.3元。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082民初40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案件受理费359元、鉴定费40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235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毕国芬审判员  姜宝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媛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