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121民初25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卜表正与郝文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表正,郝文表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2538号原告:卜表正,农民。被告:郝文表,农民。原告卜表正与被告郝文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后,原告卜表正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卜表正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卜表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卜表正负担。审判员  郑国庆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冬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