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民初70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陈丽与XX、林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XX,林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1民初7038号原告:陈丽,女,197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XX,女,198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林雪,女,198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陈丽与被告XX、林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令被告XX、林雪立即偿付借款40000元整及利息(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12月16日,被告XX、林雪因需向原告陈丽借款40000元,并共同出具借条一份,双方口头约定借款利率为日万分之五,未约定还款期限。后该款经原告催讨未果。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XX、林雪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陈丽借款4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12月16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915元,由被告XX、林雪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潘勤刚人民陪审员 林松伟人民陪审员 张妙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李其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