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80执恢5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支行与张清秀、宋华明、李庆、陈洪清、施碧芝、谢良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支行,张清秀,宋华明,李庆,陈洪清,施碧芝,谢良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0执恢55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支行。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南街37号附1号。代表人:刘狱辉,行长。委托代理人:樊敏,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杜德辉,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张清秀,女,汉族,1968年8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宋华明,男,汉族,1966年3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李庆,男,汉族,1971年2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陈洪清,女,汉族,1970年8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施碧芝,女,汉族,1965年3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谢良成,男,汉族,1966年1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支行与张清秀、宋华明、李庆、陈洪清、施碧芝、谢良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启动对被执行人张清秀所有的位于简阳市的住宅及商业用房的评估处置程序,已告知申请人以上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赖玉文审判员  朱世忠审判员  樊增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钟 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