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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24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桂平与被执行人杨新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桂平,杨新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灵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24执49号申请执行人:王桂平,男,195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灵丘县武灵镇高家庄村232号。被执行人:杨新生,男,198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灵丘县魁见村4区25号。本院在执行王桂平与杨新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人员于2017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于送达7日内履行给付义务,但至今仍未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询银行账户、车管所、房产管理中心,被执行人杨新生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王桂平又不能提供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案件执行期限已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杨新生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爱民审判员  刘建川审判员  李宏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书记员  李春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