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24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桂平与被执行人杨新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桂平,杨新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灵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24执49号申请执行人:王桂平,男,195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灵丘县武灵镇高家庄村232号。被执行人:杨新生,男,198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灵丘县魁见村4区25号。本院在执行王桂平与杨新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人员于2017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于送达7日内履行给付义务,但至今仍未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询银行账户、车管所、房产管理中心,被执行人杨新生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王桂平又不能提供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案件执行期限已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杨新生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爱民审判员 刘建川审判员 李宏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书记员 李春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