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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执异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雷国清与朱永伦、陈思、谭佳林、重庆市龙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万盛货运运输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国清,朱永伦,陈思,谭佳林,重庆市龙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万盛货运运输分公司,重庆市龙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5执异78号申请执行人雷国清,男,196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法定代理人黄广平。委托代理人李德鹏,重庆伟豪(北部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朱永伦,男,197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执行人陈思,女,198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执行人谭佳林,男,198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执行人重庆市龙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万盛货运运输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代表人张其美,总经理。被申请人重庆市龙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法定代表人张其美。本院在办理雷国清申请执行朱永伦、陈思、谭佳林、重庆市龙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万盛货运运输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雷国清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追加重庆市龙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异议进行审查,并组织各方当事人听证。申请执行人雷国清的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德鹏参加听证,被执行人重庆市龙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万盛货运运输分公司、朱永伦、陈思、谭佳林及被申请人重庆市龙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听证。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雷国清称,根据(2016)渝0105民初105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权利义务,我已经向贵院申请对重庆市龙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万盛货运运输分公司进行强制执行。经贵院查询,重庆市龙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万盛货运运输分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重庆市龙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被申请人重庆市龙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参加听证。被执行人重庆市龙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万盛货运运输分公司未参加听证。被执行人朱永伦未参加听证。被执行人陈思未参加听证。被执行人谭佳林未参加听证。本院查明,重庆市龙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万盛货运运输分公司系由重庆市龙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投资开办的分公司。因被执行人朱永伦、陈思、谭佳林、重庆市龙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万盛货运运输分公司未履行本院(2016)渝0105民初1054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雷国清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穷尽执行措施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朱永伦、陈思、谭佳林、重庆市龙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万盛货运运输分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雷国清的权利未能实现。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朱永伦、陈思、谭佳林、重庆市龙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万盛货运运输分公司未履行本院(2016)渝0105民初1054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致使申请执行人雷国清的权利未能实现,而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朱永伦、陈思、谭佳林、重庆市龙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万盛货运运输分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对申请执行人雷国清请求追加重庆市龙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万盛货运运输分公司的开办单位重庆市龙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被申请人重庆市龙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被申请人重庆市龙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书生效之日立即向申请执行人雷国清清偿债务。逾期不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张必元审 判 员  鲍伟来代理审判员  王浚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思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