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民终12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陈志强与周先国合伙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志强,周先国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民终12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志强,男,汉族,生于1990年7月14日,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兴胜,广安市广安区北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先国,男,汉族,生于1975年1月19日,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上诉人陈志强因与被上诉人周先国合伙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2016)川1603民初8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陈志强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陈志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志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463元,由陈志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绍刚审判员 蒋 丽审判员 张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甜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