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民初24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谢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2433号原告:谢某,女,199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青尚,浙江塘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先真,浙江塘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男,198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苍南县,现住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传开,苍南县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谢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谢某于2017年10月12日以给被告六个月和好考验期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谢某负担。审 判 长 吴春雪代理审判员 马显兵人民陪审员 林维暾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荣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