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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民终21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贾臻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臻,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东校区动力中心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民终21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贾臻,男,汉族,1969年10月10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东校区动力中心,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负责人:崔晓明,该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莹,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智雯,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贾臻因与被上诉人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东校区动力中心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7)甘0102民初20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贾臻以其与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东校区动力中心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贾臻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贾臻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6元,减半收取33元,由上诉人贾臻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海军审 判 员  白丽娟代理审判员  刘宝成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倩????????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