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3执恢3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利辛县凯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高传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利辛县凯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高传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3执恢351号申请执行人:利辛县凯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利辛县双桥东300米路南。法定代表人:张利,经理。被执行人:高传坤,男,197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利辛县,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利辛县凯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传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高传坤长期不在家,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守国审判员 刘 涛审判员 胡 喆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汝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