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2民初99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宁波志岳电子有限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宁波志岳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9927号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07685389401)。住所地:宁波市高新区星光路***号*幢。代表人:施国镇,该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艳,该分公司职员。被告:宁波志岳电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26717209119R)。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气象北路*******号。法定代表人:罗志岳,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宁波志岳电子有限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8元,减半收取79元,由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胜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