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5民初25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慧文与李板东、韩六六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慧文,李板东,韩六六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2572号原告:李慧文,无业,现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巍,内蒙古庆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敏(与原告系姐弟),女,1989年2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县。被告:李板东,无业,现住呼和浩特市。被告:韩六六,无业,现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伟,呼和浩特市”148”协调指挥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慧文诉被告李板东、韩六六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李慧文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板东、韩六六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慧文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慧文负担。审 判 长 郝 英人民陪审员 张和平人民陪审员 刘玉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