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030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4-24
案件名称
李柏、李方全与廖幼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柏,李方全,廖幼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琼9030执263号 申请执行人:李柏,男,196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国营阳江农场。 被执行人:李方全,男,196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国营阳江农场。 被执行人:廖幼枝,女,196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国营阳江农场。 上述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琼中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7日作出的(2017)琼9030民初4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履行期限已过,由于被执行人李方全、廖幼枝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李柏于2017年9月6日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方全、廖幼枝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200元,合计101200元,逾期利息从2016年9月8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加倍执行被执行人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将被执行人李方全、廖幼枝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同日立案并移送执行局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方全、廖幼枝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李方全、廖幼枝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102618元(含执行费1418元)及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谢兴文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钟东明 书记员 陈循瑜 附:本裁定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