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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5民初1583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何丽丽与刘正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丽丽,刘正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5民初1583号之五原告:何丽丽,女,汉族,1987年2月12日出生,住衡水市饶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兵,河北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正光,男,汉族,1976年6月20日出生,住蠡县。原告何丽丽与被告刘正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何丽丽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丽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何丽丽负担。审判员  陈利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齐纯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