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981民初16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无锡必成模具有限公司与江西丰荣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必成模具有限公司,江西丰荣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81民初1640号原告:无锡必成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南丰村。法定代表人:童碧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全华,男,系江西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9199410628634。被告:江西丰荣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阁里杨。组织机构代码:69608803-8。法定代表人:高山,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无锡必成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江西丰荣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全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江西丰荣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20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2日我公司出纳误将本应转给兴化森荣铝锭的货款20万元,汇给了被告江西丰荣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我公司发现后当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与被告协商,但由于被告账户被法院查封,致使不能退款,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支持为感。被告江西丰荣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情况说明及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各一份作为证据,被告江西丰荣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审查未发现瑕疵,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7年6月2日,原告公司工作人员在给兴化森荣铝锭汇20万元货款时,因操作有误,错汇给了被告工商银行15×××18的账户上。同日,原告发现汇款错误后向当地派出所报案。由于被告账户已被法院查封,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在案件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17)赣0981民初1640号民事裁定,对被告江西丰荣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原告汇款200000元至被告账户,原告陈述属于汇款错误,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汇款有合法根据,被告无故获利,原告因此利益受损,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汇款2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江西丰荣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无锡必成模具有限公司2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5820元,由原告无锡必成模具有限公司负担2910元,由被告江西丰荣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9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如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义务人在本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递交申请执行书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证据或线索材料。审 判 长  熊国民人民陪审员  陈水新人民陪审员  杨正凡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鄢慧涛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