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02执保2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小兰、郑桂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兰,郑桂云,金志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02执保230号申请人:李小兰,女,1969年2月10日生,住址甘肃省泾川县。被申请人:郑桂云,女,1970年4月28日生,住址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被申请人:金志合,住址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申请人李小兰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郑桂云驾驶的金志合所有的车牌号为冀R×××××小型轿车予以查封,保全标的额为3万元。担保人廊坊永诚担保有限公司以担保金额为3万元担保函提供担保。本院(2017)冀1002财保230号民事裁定书准予采取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郑桂云驾驶的金志合所有的车牌号为冀R×××××小型轿车。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李小兰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张万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扈文海书 记 员 杨 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