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7执116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景宁畲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洁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宁畲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洁来,陆小莲,胡进修,彭兰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7执116号之六申请执行人景宁畲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景宁畲族自治县鹤溪镇人民中路201号,组织机构代码:70479609-4。法定代表人陈小玲,系景宁畲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章洁来,男,汉族,1958年1月10日出生,住景宁畲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陆小莲,女,汉族,1960年4月17日出生,住景宁畲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胡进修,男,汉族,1959年12月19日出生,住景宁畲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彭兰娟,女,汉族,1958年3月20日出生,住景宁畲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景宁畲族自治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章洁来、陆小莲、胡进修、彭兰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400000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标的8700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313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章洁来、陆小莲、胡进修、彭兰娟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执行。本院准予撤回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文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27执116号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建毅审 判 员 蒋达成人民陪审员 王晓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蓝欣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