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2民督2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吉林省德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马闯申请支付令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吉林省德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马某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民督209号申请人:吉林省德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兴隆大街61号兴隆家园。法定代表人:程志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桂荣,该公司项目经理。被申请人:马某,男,1985年1月17日出生,满族,现住吉林市昌邑区。申请人吉林省德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马某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09月26日立案后,于2017年9月28日发出(2017)吉0202民督209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马某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马某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其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吉0202民督209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50元,由申请人吉林省德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历建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