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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民初79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重庆市江津区西湖法律服务所与万泽刚陈香润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江津区西湖法律服务所,万泽刚,陈香润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7940号原告:重庆市江津区西湖法律服务所,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西湖镇紫园小区8号楼,组织机构代码:33158663-2。法定代表人:梁锡洪,主任。被告:万泽刚,男,汉族,1974年7月4日出生,住贵州省习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习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被告:陈香润,女,汉族,1975年3月22日出生,住贵州省习水县。原告重庆市江津区西湖法律服务所与被告万泽刚、陈香润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市江津区西湖法律服务所的法定代表人梁锡洪、被告万泽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香润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原告重庆市江津区西湖法律服务所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江津区西湖法律服务所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江津区西湖法律服务所撤诉。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重庆市江津区西湖法律服务所负担。审判员  陈利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蹇 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