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民初47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吕洪昆与河北鹏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洪昆,河北鹏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4728号原告:吕洪昆,男,198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景县,。被告:河北鹏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彭杜乡赵杜村。法定代表人:董鹏霞,系公司总经理。原告吕洪昆与被告河北鹏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吕洪昆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吕洪昆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路雨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