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3民初53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泉州顺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培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顺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培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3民初5347号原告:泉州顺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津淮街宝宏花苑2#-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6919057051。法定代表人:张敬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峰、黄晓明,福建协力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培婉,女,196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原告泉州顺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培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要另行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顺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38元,减半收取56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琼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洪雪娇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