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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2民初36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文仲与济南黄金谷都市农庄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仲,济南黄金谷都市农庄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02民初3614号原告:李文仲,男,194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济南试验机厂退休职工,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志强,济南槐荫梅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济南黄金谷都市农庄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XX,经理。原告李文仲与被告济南黄金谷都市农庄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文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济南黄金谷都市农庄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文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济南黄金谷都市农庄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向李文仲偿还借款20000元,且支付以该款为基数,自2015年5月17日至判决生效之日利息26000元,按年利率24%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济南黄金谷都市农庄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7日李文仲与济南黄金谷都市农庄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李文仲按照约定支付了借款,到期后,济南黄金谷都市农庄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7日向李文仲出具保证书,保证2016年5月7日前偿还,到期后,济南黄金谷都市农庄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未偿还借款。济南黄金谷都市农庄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承诺逾期每天支付5‰的违约金。济南黄金谷都市农庄农业开发有限公司2017年偿还了30000元本金。济南黄金谷都市农庄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李文仲与济南黄金谷都市农庄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7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济南黄金谷都市农庄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向李文仲借款50000元,自2015年5月7日至2015年11月7日,年利息为18%,月息750元。合同期内,双方有单方面违约,则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济南黄金谷都市农庄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向李文仲出具了借款收据。济南黄金谷都市农庄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了上述合同的利息。2015年11月7日双方再次就上述借款签订借款合同,借期自2015年11月7日至2016年5月7日止,其他内容与5月7日合同一致,济南黄金谷都市农庄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出具了借款收据。2015年11月17日济南黄金谷都市农庄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向李文仲出具保证书,承诺逾期不还,每天支付5‰的违约金。借款到期后,济南黄金谷都市农庄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时偿还借款,2017年5月22日济南黄金谷都市农庄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向李文仲出具承诺书,承诺6月5日前还款20000元,余下每月还款10000元,还完本金后,利息按日期计算。济南黄金谷都市农庄农业开发有限公司2017年6月6日还本金10000元,7月5日还本金10000元,9月5日还本金10000元。本院认为,济南黄金谷都市农庄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辩论、等诉讼权利。李文仲与济南黄金谷都市农庄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之间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实际履行,合同到期后,济南黄金谷都市农庄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时偿还全部借款,李文仲要求济南黄金谷都市农庄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借款本金2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利息,2015年11月7日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为年息18%,月利息为750元,合同内利息以及济南黄金谷都市农庄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时还款产生的违约金不应超过24%的年利率,即50000*24%/2=6000元。之后的违约金,济南黄金谷都市农庄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承诺按照日5‰计算,约定过高,利息及违约金不应超过年利率24%,李文仲主张的利息实际为济南黄金谷都市农庄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时还款产生的违约金,即自2016年5月8日起至2017年5月7日利息不应超过12000元,自2017年5月8日至2017年6月6日,利息应以5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为标准,计算30天,利息为50000*24%/365*30=986.3元,济南黄金谷都市农庄农业开发有限公司2017年6月6日偿还10000元本金,自2017年6月7日起至7月5日,利息为40000*24%/365*29=762.74元,济南黄金谷都市农庄农业开发有限公司2017年7月5日偿还10000元本金,自2017年7月6日起至9月5日,利息为30000*24%/365*62=1223.01元,济南黄金谷都市农庄农业开发有限公司2017年9月5日偿还10000元本金,自2017年9月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应以2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为标准计算。综上,截止至2017年9月5日利息合计6000+12000+986.3+762.74+1223.01=20972.05元,自2017年9月6日起,以2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为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且结合李文仲的诉讼请求,利息不超过260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济南黄金谷都市农庄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文仲支付欠款20000元;二、被告济南黄金谷都市农庄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文仲支付利息(截止至2017年9月5日为20972.05元,自2017年9月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为标准计算,利息总金额不超过26000元);三、驳回原告李文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0元,由济南黄金谷都市农庄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 浩人民陪审员 王 萍人民陪审员 李洪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孟晓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