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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112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李秋英与东莞市港华鞋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秋英,东莞市港华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11296号原告:李秋英,女,197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彪,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卫,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东莞市港华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汀山村汀山广场北路1号A栋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0614999252。法定代表人:赵林海。原告李秋英与被告东莞市港华鞋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东莞市港华鞋业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刘  审 判 长  刘 超人民陪审员  李爱君人民陪审员  XX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