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0执120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安宏涛申请汪忠海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宏涛,汪忠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120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安宏涛,男,196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汪忠海,男,1961年4月25日出生,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宏涛与被执行人汪忠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2016)黑0110民初44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8日公告向被执行人汪忠海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汪忠海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通过黑龙江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汪忠海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已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汪忠海名下车牌号为黑A232**高尔夫牌车辆档案,车辆未实际扣押暂不能处置。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汪忠海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已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汪忠海名下有坐落于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504号A栋1单元5层B2号房产,该房产已轮候查封暂不能处置。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安宏涛提供被执行人汪忠海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安宏涛表示不能提供。本案执行标的总额60000元、违约损失、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未执行标的60000元、违约损失、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汪忠海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安宏涛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安宏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景志新审判员 张丽华审判员 魏国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