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5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原告梁中明与被告宋梅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宋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5民初477号原告:梁某,男。被告:宋某,女。原告梁某与被告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2017年8月31日,本院依法以法院邮政专递方式按原告梁某在诉讼中提交的书面材料中载明的自己的地址向其送达了开庭传票,并定于2017年10月12日9时在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该文书于2017年9月6日被会同县邮政局退回,属于已经依法送达之情形。开庭审理当日,原告梁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七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梁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 判 长 许积祥人民陪审员 张胖杰人民陪审员 许世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杨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七、因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导致民事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直接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八、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躲避、规避送达,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可以分别以下列情形处理:(一)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二)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的书面材料中载明的自己的地址为送达地址;(三)没有约定、当事人也未提交书面材料或者书面材料中未载明地址的,以一年内进行其他诉讼、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为送达地址;(四)无以上情形的,以当事人一年内进行民事活动时经常使用的地址为送达地址。人民法院按照上述地址进行送达的,可以同时以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受送达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