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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3民初35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安晓岗与永州亿丰泰农林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晓岗,永州亿丰泰农林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3569号原告:安晓岗,男,1970年9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安民,永州市冷水滩区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永州亿丰泰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梅湾路357号。法定代表人:周忠齐。原告安晓岗与被告永州亿丰泰农林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安晓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七日内预交受理费且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安晓岗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刘宏元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冯晓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