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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60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元江与孙竹章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元江,孙竹章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5民初6004号原告:王元江,男,197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莱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玺帅,山东瀚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竹章,男,1950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莱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荣,山东泰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元江与被告孙竹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元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玺帅、被告孙竹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元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垫付的医疗费3000元,赔偿车损25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诉讼过程中,原告选择本案中处理要求被告返还医疗费的请求。事实与理由:2015年7月22日11时20分,原告驾驶轿车与被告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为被告垫付医疗费3000元,原告应予以返还。孙竹章辩称,该费用已于2016年10月23日归还原告。本院认为,本案应为不当得利纠纷,非追偿权纠纷。根据本院(2016)鲁0285民初3554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已全额赔偿被告的损失,原告垫付的医疗费应予以返还。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垫付的医疗费3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已归还,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对该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竹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王元江垫付的医疗费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元江负担12元,被告孙竹章负担13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邴兴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臧甜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