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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2执14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5-17

案件名称

鲍晓鹏与张有标、郑恩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晓鹏,张有标,郑恩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1465号申请执行人鲍晓鹏,男,199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张有标,男,198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郑恩华,男,197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本院在执行鲍晓鹏与张有标、郑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张有标、郑恩华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信息及张有标、郑恩华下落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有标、郑恩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张有标的去向,被执行人郑恩华已司法拘留。另据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张有标在我院涉及执行案件7件,申请执行总标的约24万元;郑恩华在我院涉及执行案件3件,申请执行总标的约8万元。根据本院(2017)浙0122民初280号民事判决,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50000元及自2017年1月1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50元;现均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二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公安布控查找被执行人张有标的下落。经回告,现申请执行人鲍晓鹏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张有标、郑恩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章建安审 判 员  陆如有人民陪审员  罗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