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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2民初40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旺达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攀枝花市兴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攀枝花市旺达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兴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2民初4011号原告:攀枝花市旺达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址:攀枝花市东区银江镇倮果一村,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798186149。法定代表人:邓绍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雨航,女,1971年12月15日生,汉族,系公司职工,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告:攀枝花市兴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攀枝花市西区清香坪。法定代表人:喻树清。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市旺达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攀枝花市兴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攀枝花市旺达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攀枝花市旺达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攀枝花市旺达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00元,由攀枝花市旺达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 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倪为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